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园**幢**室,无固定居所。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东侧楼下消防通道旁,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4.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同晖城市广场Z3栋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50元。
3.2020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同晖城市广场Z3栋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比德文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3.2元。
4.2020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水岸花园小区4栋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曹某某的一辆红色爱尚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33.2元。
5.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水岸花园小区1栋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46.75元。
6.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水岸花园小区2栋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纪某某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26.8元。
综上,被告人程某某盗窃六次,盗窃数额共计580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东凯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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