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50********,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农用货车在**镇**村村部附近收购麦子,在结算钱款后,随手把装有15710元现金的军绿色挎包放在货车后面挂着的小推车上,后驾车往**幼儿园路口方向行驶。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准备下地干活时看见了该包,随后驾车尾随在货车后面沿着**村部至**幼儿园路口的道路上,程某某趁货车路口减速的机会,下车快步上前将该包拿走后驾车返回家中,并将挎包藏匿于其卧室内。后经民警搜查,将该包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百元面值纸币157张、五元面值纸币2张,挎包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发还清单;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6.电子数据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15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案卷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涉案财物已依法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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