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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872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淮北市人,住淮北市**区**路**村**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3日被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于2004年9月23日罪被淮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因吸毒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于2016年因吸毒被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镇**市场里,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上衣口袋中橙色华为P30Pro手机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656元。

2.2020年5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镇**市场里,将被害人秦某某放在电动车篮子里的蓝色VIVO Z3i手机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3.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镇**市场里,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电动车车篮子里的蓝色华为Nova 3i手机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50元。

4.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镇**市场里,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上衣口袋中的白色苹果6S Plus手机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3.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4.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程某某到案后在本院提审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永凯 

检察官 梁  侠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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