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67********,汉族,四川省隆某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隆某市**镇**村**组。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92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2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因老婆葛某某快生小孩急需用钱,遂骑家里的电动三轮车携带铁扦子、钢丝钳、弓弩、电工刀、饲料口袋等工具,到隆某市和富顺县乡下,趁夜深人静、村民熟睡之机,采用推门或撬门的方式多次盗窃农户家里饲养的家禽及油菜籽等物,作案后除少量油菜籽带回家中榨油食用外,大部分家禽及油菜籽拿到隆某市区文庙坝菜市场或平交道菜市场变卖,共计获赃款3170元。
1、2019年1月5日深夜,程某某在富顺县**镇**村**组何某某家中盗窃鸭子8只。
2、201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深夜,程某某在隆某市**镇**村**组李某某家盗窃鸭子6只、鸡2只。
3、2019年3月10日深夜,程某某在富顺县**镇**村**组李某某家中盗窃鸭子6只、鸡4只。
4、2019年4月9日凌晨,程某某在隆某市**镇**村**组江某某家盗窃母鸡4只,随后又到隆某市**镇**村**组赵某某家中鸭子10只、鸡1只。
5、2019年5月8日凌晨,程某某在隆某市**镇**村**组曾某某家中盗窃油菜籽140余斤,鸡鸭鹅各1只。
6、2019年5月19日深夜,程某某在隆某市**镇**村**组马某某家中盗窃油菜籽190余斤,母鸡2只、现金30余元。
7、2019年6月9日深夜,程某某在隆某市**镇**村**组王某某家中盗窃公鸡2只(已返还)、鸭2只。尔后,程某某又窜至隆某市**镇**村**组张某某家,用网购的弓弩发射毒针毒死一只看家狗后,盗窃母鸡5只、鸭子4只。
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600元。
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还了赃款3600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全部退还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彬
2019年8 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居住于隆某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0********;
2、起诉书一式8份;
3、全案卷宗3册,光盘5张,散页材料8页;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凋查评估意见书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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