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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区**镇**村**。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同年12月1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凤台县**家属院内,将孙某某的起亚牌商务车右前车门玻璃损毁,将车内的两包软中华烟,一包硬中华烟和一包徽商烟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20元

    2.2019年12月3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凤台县**公园南侧,将蒋某某的白色福田牌小货车的右前车门玻璃损毁,将车内的棕色背包和黑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7元。     

    3.2019年12月3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凤台县**小区11号楼楼下,将石某某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的左后车门玻璃损毁,将车内人民币110元盗走。

    4.2019年12月3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凤台县**小区35号楼楼下,将朱某某的大众途观车的右前车门玻璃损毁,将车内人民币1700元盗走。

    5.2019年12月3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凤台县**小区40号楼楼下,将蔡某某的大众迈腾车的右前车门玻璃损毁,将车内的鱼竿盗走。

另程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车辆损毁,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毁总价值为人民币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前科、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蒋某某等人的某某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037元,造成被害人财物毁损价值人民币1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卉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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