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房。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去到韶关市步行街风采楼下时,看见失主杨某某外套口袋里露出手机,便靠近失主并故意碰撞杨某某,趁机将杨某某的手机偷走。
经韶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07.99元。
2020年6月23日,程某某亲属已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失主陈述、价格认证书、谅解书、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文
2020年7月31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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