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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0********,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南县**镇**街**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2月9日被湖南省南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2016年4月28日被湖南省南县公安局决定执行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7月28日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非法携带枪支,2016年11月3日被湖南省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3日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和朋友到长沙市芙蓉区东宜兰园小区花之林2楼喝茶,在等待朋友的过程中其独自一人来到V15卡座休息,发现一个男士单肩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100元)无人看管,遂临时起意将该背包藏在衣服内并下楼将背包藏匿于其驾驶的汽车后排座椅上。不久被害人任某某发现被盗并报警,被告人程某某准备下楼时被民警抓获,其承认了盗窃他人背包的事实并带领民警到车上找到被盗背包归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经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作案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被追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再兰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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