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12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室。因吸毒,于2020年7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梅、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6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先后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4家门店内盗窃4部手机,盗窃手机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46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3 日14 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路**号的“**”门市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苹果7手机一部,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99元;
2、2020年8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 号的**门市盗窃被害人雷某某vivo X 21手机一部,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2元;
3、2020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路**号的**门市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苹果6PLUS部,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99元;
4、2020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号的**店盗窃被害人曹某某的魅蓝M6手机一部,被发现后,害怕被害人报警将手机归还,该被盗手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5元;
2020年8月18日15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迷你星座“小伟的面”面馆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手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吸毒前科材料、办案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雷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寇爱苹
检察官助理 李利娜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室(电话号码:1783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七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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