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65********,汉族,初中,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西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号**大厦门前北侧路边,盗窃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玫红色新蕾M5WG-2A型两轮电动车,后将盗窃的两轮电动车骑行停放在肃州区**路**号**栋**单元门口处准备自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80元人民币,破案后追回的被盗两轮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4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玲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