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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趁浠水县**乡**村**组村民刘某某家中无人,溜门进入其卧室,窃得人民币500元,因被害人报警致案发。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将500元赃款退还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自述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地理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6.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浠水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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