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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住浙江省文某某**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9月5日被文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本县大峃镇樟台村垟头山隧道高架桥下一处工地,两次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该处的40袋(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钢管管扣窃走。

2、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本县新樟岭隧道中段、垟头山隧道,多次将被害人谭某某放置于该处的规格为NH-JYV-5*16、VV22-4*25的电缆线剪断窃走,并将其中900余斤电缆线以9元/斤左右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剩余51.7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09元)已追回并发还给谭某某。

3、2020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本县新樟岭隧道口,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该处的规格为GB/T12706 4*25的181.7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176.5元)剪断窃走,后藏匿于家中。现被盗电缆线已追回并发还给王某某。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县大峃镇中村村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扣押清单、淘宝购买记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部分被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退赃)或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际当

                           检察官助理:苗东欣

检察官助理:池丽芳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6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剪刀一把(保存在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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