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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01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 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20年7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程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万邦国际A幢门口附近窃得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山地自行车,后以人民币15元卖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退赔给被害人500元并取得谅解。

2、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程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杜北路 “山村米姑娘”的门口空调外机处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一辆山地车自行车。案发后,被害人已领回涉案的自行车。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59元。

3、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程某某在临海市**镇**村**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红色电动车,后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案发后,涉案自行车已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程某某退赔给黄某某人民币230元。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11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身份信息、前科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车辆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黄某某的证言、公安干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官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绍敏

检察官助理:金敏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06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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