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身份证号码:411082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市**办**路****小区*单元**2室。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在长葛市长社路***花艺店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尚某某一辆绿佳牌电动二轮车。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盗窃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170元。
2、2019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在长葛市金桥办事处配件城*区*9排**号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辆绿佳牌粉红色电动二轮车。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盗窃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270元。
3、2019年9月28日16时36分许,被告人程某在长葛市金桥路与机场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店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高某某一辆新日牌白色踏板二轮电动车。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盗窃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020元。
4、2019年10月2日上午12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在长葛市双岳路**汽车服务店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绿源牌踏板式黄色电动二轮车。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盗窃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尚某某等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国营
附:
1、被告人程某现被羁押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