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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17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同李某某、王某某、楚某某等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到兰考县产业区恒大家居产业园一河两岸施工工地,盗割电缆线,后驾车将电缆线卖至新郑市龙湖镇柏树柳村经营废品收购的付留勇、刘好夫妇,所卖赃款4900元分肥后挥霍。后经物价部门评估、结合市场调查,该次被盗电缆线价值736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程某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0月28日,程某某向兰考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 微信交易记录、退缴违法所得票据。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5.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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