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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程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现住三河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1日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因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程某来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永旺梦乐城北侧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沈某停放的盗一辆紫色宝岛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盗走。2020年8月19日12时,被告人程某又来到永旺梦乐城北侧停车场内,先后将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灰色派勒斯牌二轮电动车、被害人左某某一辆紫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三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派勒斯牌两轮电动车价格850元人民币,立马牌两轮电动车价格1650元人民币,宝岛牌两轮电动车价格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谢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李某某、沈某陈述;4、被告人程某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明明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现羁押于三河市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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