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程某某,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8********汉族小学文化,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车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转账密码,于2020年3月21日、3月22日,先后2次借用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乘机将被害人手机微信账户内人民币121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所得款项均被其个人消费。

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程某某家属于2020年3月26日代为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21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车库。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