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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5年****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3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9年4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程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盗窃作案3起,窃得两轮电动车2辆和电动车电瓶4块。被盗物品因信息不全,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酒店楼下非机动车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赛克牌两轮电动车1辆。

2.2018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黄河桥东侧非机动车停车位,盗窃被害人陆某某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电瓶4块。

3.2020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水木清华北门公交站台附近非机动车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小羚羊牌两轮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小羚羊电动车已被公安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小羚羊电动车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具有盗窃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红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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