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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9月1日17时许,到本市海珠区丽影广场C区一楼014档0PP0手机店内,乘店员不备之机,盗得蓝色0PP0 FIND X2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84.10元)。得手后,被告人程某某将盗得的手机换取vivo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被盗手机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侯鸿剑

                              检察官助理 陈洁楠

                              2020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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