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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23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有金堂”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 0 1 8年1 2月1 7日,“**支付’’对“有金堂”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7年利用其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有金堂”上进行绑定注册。2018年9月份,在浙江省金华市,其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总盗刷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4500元,事后归还人民币31190元,尚有人民币13310元未归还。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2、被害人单位报案的情况说明; 3、《抓获经过》;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涉案光盘1张;6、被告人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利用支付平台的漏洞,盗刷支付平台的资金,数额较大,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瑞明

检察官助理:林志辉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浙江省金华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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