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未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某出租屋。2020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本市天河区**号**公寓**房,趁被害人罗某某(未成年人)不在家之机,入室盗走被害人放在房内的machenike笔记本电脑1部,键盘、鼠标各1个(以上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8841元)。后在被害人追讨下,被告人程某某已将全部赃物返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电脑及配件实物照片。
2.书证:被害人提供的购买被盗电脑相关记录截图,案发现场及抓获现场照片、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7日的陈述笔录2份。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笔录共4份、亲笔供词1份。
5.鉴定意见: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海锋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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