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201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村62号,程某某2012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9月9日因犯盗窃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1时许,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村**饭店,被告人程某某和被害人沙某某坐在饭店口门桌子上聊天,期间沙某某的孩子在旁边玩,沙某某把手机放在桌子上后带着孩子去饭店门口水龙头洗手,程某某趁沙某某离开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的苹果X手机偷走并藏匿李某某房间被子下面。沙某某发现手机不见后,通过看监控发现是程某某将手机偷走,多次要求程某某将手机归还自己,程某某一直拒不承认亦不归还手机。后沙某某在李某某房间被子下找到手机,并报警。民警出警后在案发现场将程某某抓获。
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苹果X手机于基准日2020年4月7日的市场价格为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材料、平新认字【2020】0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郑州市监狱罪犯档案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晓燕
检察员助理:常延超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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