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2030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苑**期**幢**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至常州市新北区**镇**苑**幢楼下,乘人不备,窃得红色NKNY牌电动车一辆。当日被告人程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出售给常州市新北区**镇**苑**号某某店的路某。
2.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至常州市新北区**镇**苑**幢楼下,乘人不备,窃得蓝色骑式电动车一辆。当日被告人程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常州市新北区**路**号某某店的虞某某。
3.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至常州市新北区**镇**苑**幢楼下,乘人不备,窃得红色鲁驹牌电动车一辆。当日被告人程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出售给常州市新北区**路**号某某店的王某某。经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的鲁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70元。
4.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至常州市新北区**镇**苑**幢楼下,乘人不备,窃得粉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当日被告人程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给常州市新北区**路**号某某店的刘某。
5.202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至常州市新北区**镇**苑**幢楼下,乘人不备,窃得粉色古鸽牌电动车一辆。当日被告人程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出售给江阴市**路**号某某店的芦某某。
6.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至常州市新北区**镇**苑**幢楼下,乘人不备,窃得蓝色自由动力牌电动车一辆。当日被告人程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号某某店的李某某。
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向六名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路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谈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8.相关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可
2020年1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