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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园林局临时工,户籍地及住址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和谐广场南门,发现马某某停放在马路边的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车钥匙没有拔,趁人不备盗窃该辆摩托车,停放在其居住的振兴花园小区北门。3月9日失主通过摩托车上的GPS定位找到该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704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雷

王芳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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