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73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德兴市**镇**村**栋**号,2019年7月23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3月因本案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同年6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号彭某某家中安装声卡时,以可带火彭某某抖音但需抽取提成为由操作其手机,私下将自己微信绑定至彭莉的微信亲属卡,从中窃取微信中的人民币78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抖音上以帮郑某某提升抖音等级、增加流量为由,取得其信任并互加微信,让郑某某将其微信添加至微信亲属卡,通过发红包的方式,分14次将人民币28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同时又骗取郑某某的抖音账号密码,登录后将其账户里的的人民币964.6元提现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抖音上以提升抖音流量为由,骗取夏某某的抖音账号和验证码,登录后将其抖音账户里的人民币691.39元提现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抖音上也以提升抖音流量为由,骗取余某某的抖音账号密码,登陆后将其抖音账户里的人民币276.83元提现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在路桥螺洋街道客运中心被路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转账及聊天记录、微信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账户信息及流水、抖音账号及流水、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郑某某、夏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林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壹份
4.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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