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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66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案发前暂住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街道**。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1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钢材市场对面万科工地门口的电瓶车停车棚,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施某某停在该处的1辆车牌号为椒江231289的黑色金箭牌电动车(钥匙插在车上)盗走。经估价,被盗车价值人民币2567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椒江区万达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被盗电动车,后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购车发票、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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