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程某,曾用名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03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官渡区奥斯卡酒吧卫生间门口休息区,趁被害人唐某某在沙发上睡着时,将其放在身旁沙发上的一部华为荣耀10手机盗走。2020年09月25日上午,被告人程某在官渡区**村将该手机以8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8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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