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村**号,住上海市杨某某**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20日因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羁押期限,同年2月20日鉴定完毕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9月20日因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18日鉴定完毕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本市杨某某**村**号,趁无人之际,从快递员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的快递电动自行车上窃得两个快递包裹后逃逸,包裹内有艾芈牌自然舒缓芦荟胶两瓶、艾芈牌隔离素颜霜两瓶、艾芈牌三合一气垫染眉膏一盒、艾芈牌胶原活肌眼霜一支、艾芈牌臻品滋养套盒一套、DDK牌睫毛膏一盒、金貂大帝牌貂毛大衣一件。同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民警抓获并查获上述赃物。经价格认定,上述物品中除DDK牌睫毛膏、金貂大帝牌貂毛大衣无法估价外,其余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59元。经鉴定,被鉴定人程某某患有人格障碍,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2019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本市杨某某**路**号**车行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维修的一辆电门插有车钥匙的珑玥牌TDR1303Z型电动自行车后逃逸。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杨某某**号**室被民警抓获并查获上述被窃车辆。经价格认定,上述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被鉴定人程某某患有人格障碍;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万某某、曹某某、任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市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本案基本事实无异议,对行为性质有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迪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辩护人陈飞,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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