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街**村录西组被害人高某某家帮忙抬桌子时,看到高某某不慎将桌上手机掉在地上砖缝里,被告人程某某遂趁高某某不备,将掉在砖缝里的OPPO手机拿走。后从高某某手机微信中盗刷人民币8****,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价格认证:该案所涉及的标的物在被盗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情况说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支付****;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情况说明;
8.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9.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艳红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补充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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