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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村**庄**号。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联系电话:191********。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凌晨,程某某在夏某某城关镇**酒店西边**饭店宿舍内趁李某甲睡着,将李某甲放在床头上的苹果7P手机盗走,价值700;2、2020年3月28日左右,程某某在夏某某城关镇人民路西段路北的胡同内,将受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楼下的雅迪二轮电动车盗走,价值984元;3、2020年1月26日至3月26日疫情期间,程某某趁**饭店放假,将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床头桌子上的天王手表盗走,价值599元;4、2020年4月20日程某某在夏某某城关镇一环路西段**饭店二楼,趁受害人李某丙不备将其钱包内的54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忠坤   刘庆邦

                                     2020年9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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