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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2020年8月21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2月4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6时许,在涡阳县**街道**社区北边**院内,被告人程某甲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登冠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将电瓶车卖掉获利3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电瓶车价格为3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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