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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桐城市********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经我院批准,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桐城市新渡镇**公司二楼赵某某的家中,趁人不备偷走赵某某放在家中二楼卧室的女士挎包内的4417元。

2.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桐城市双港镇**塑料厂,准备上二楼行窃时碰到王某某,后程某某逃离现场。

3.2020年8月2日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桐城市双港镇**号二楼吕某某的家中,趁人不备拿走放在客厅内的女性挎包,后程某某把包拿到三楼一个房间内,将包内的零钱400元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奇兵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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