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现住庐江县**镇**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将王某某停放在庐江县**中学大门附近的一辆爱玛牌电瓶车盗走。案发后,庐江县公安局将被盗电瓶车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04元。
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2、证人杨芬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友祥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26224****。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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