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镇**居委会。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小区,将一辆白色东南DX3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损毁,将副驾驶座上的一个女士背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0元。
2.2018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号楼东侧的路边,将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副驾驶后排的车窗玻璃损毁,将一个黑色钱包盗走。
3.2018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专卖店门口,将一辆白色奔驰牌轿车前后挡风玻璃损毁,将一个黄色和红色相间的女式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元。
4.2018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摄影馆门口,将一辆黑色起亚狮跑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损毁,将车内一个深蓝色手包和一个棕色钱包盗走,棕色钱包内有人民币30元。
另程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车辆损毁,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毁总价值为人民币94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图片:螺丝起子,老虎钳;
2.归案经过、前科、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纪某某、朱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50元,造成被害人财物毁损价值人民币94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卉卉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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