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8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程某某乘上蔡县**乡**收款室无人之机,盗走收款室抽屉内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某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7、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波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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