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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住广德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至广德市**镇**路**公园大门口对面的**建筑工地停车棚,趁无人之际,将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胜泽”牌三轮电瓶车偷骑走。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452元。同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到广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三轮电瓶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虞某某证言;

3.​ 被害人方某某陈述;

4.​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 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荣立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六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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