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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在上饶市余干县韵达快递公司当快递员时盗窃店内四个快递包裹,在鹰潭市月湖区、鹰潭市信江新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等地用一字起在夜间通过撬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并将盗窃所得财物用于个人消费。现查实盗窃行为十四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在上饶市余干县实施盗窃行为一起

2019年10月23日,程某某在余干县韵达快递公司**分公司任快递员时,趁无人之际,盗窃仓库里的四个包裹,四个包裹里面有六条云端利群香烟和两条云烟黑金刚香烟,并将该八条香烟托商店老板帮忙出售,其中成功出售两条云端利群香烟和两条云烟黑金刚香烟,获利2020元,另四条云端利群香烟被失主发现后扣留。

二、在鹰潭市月湖区实施盗窃行为十起

(1)2019年11月8日凌晨,程某某行至月湖区龙虎山万豪酒店门口停车位,用一字起将童某某车牌号为赣******的蓝色东风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的300多元现金;

(2)2019年11月8日凌晨,程某某行至月湖区龙虎山大道天鹅湾小区地下停车场,用一字起将邱某某车牌号为赣******的白色现代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30多元现金;

(3)2019年11月17日凌晨,程某某行至月湖区龙虎山大道露江小区门口的停车位,用一字起将吴某某车牌号为赣******的白色现代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的700多元现金;

(4)2019年11月24日凌晨,程某某行至月湖区天裕豪生酒店门口,用一字起将杨某某车牌号为赣******的白色起亚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的1020多元现金;

(5)2019年12月5日凌晨,程某某行至月湖区汇金广场南区地下车库,用一字起将庄某某车牌号为赣******的银色起亚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的300多元现金;

(6)2019年12月15日凌晨,程某某行至月湖区胜利西路延伸段联盟网吧门口,用一字起将洪某某车牌号为赣******的白色起亚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OPPO”手机一部;

(7)2019年12月15日凌晨,程某某行至月湖区胜利西路星河汇二期西门门口,用一字起将刘某某车牌号为赣******的起亚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50多元现金;

(8)2019年12月31日凌晨,程某某行至月湖区朱埠刘家村门口,用一字起将乐某某车牌号为赣******的白色标致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60多元现金;

(9)2019年12月31日凌晨,程某某行至月湖区海亮首府小区南门门口,用一字起将王某某车牌号为赣******的棕色陆风汽车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23元现金;

(10)2019年12月31日凌晨,程某某行至月湖区民欣佳园易生活超市门口,用一字起将夏某某车牌号为浙******的白色索纳塔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20多元现金。

三、在鹰潭市信江新区实施盗窃行为一起

2019年12月6日凌晨,程某某行至鹰潭市信江新区**房和园小区南侧的人行道上,用一字起将黄某乙车牌号为赣******的金色尼桑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金戒指一个,黄金生肖两个(一个为兔子生肖,一个为狗生肖),古币两个和10余元现金等财物。之后将偷来的两个黄金生肖和一个金戒指以2024元的价格出售给“人民金行”的老板娘翁某某,并将变现所得2024元用于个人消费。

四、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实施盗窃行为两起

(1)2019年12月22日凌晨,程某某行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花园**栋阳台前的马路旁,用一字起将丁某某车牌号为赣******的银色起亚K4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的一条金聖滕王阁香烟及426元现金;

(2)2019年12月22日凌晨,程某某行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街德佑房产门口,用一字起将宋某某车牌号为赣******的白色大众朗逸汽车副驾驶侧的玻璃撬掉,盗窃车内10多元现金。

程某某系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在归案后对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2.证人翁某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章某某、刘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童某某、邱某某、吴某某、庄某某、杨某某、洪某某、丁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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