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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4052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山西省闻某某***小区1单元301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闻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途径中国人民银行闻某某支行营业厅时,发现门口停放一辆晋-MHV***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趁车主不在,程某某意图盗窃车内财物,遂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插入面包车车门锁来回转动,将车门撬开。上车后发现车内没钱,遂用摩托车钥匙将该车启动后开走,次日17时许,程某某经在车上仔细翻找,将车内的4张一元钱和2张五角钱、2盒红河烟、几瓶水盗走,后将该车放回到原处。

2.2019年8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途径闻某某华通信用社时,发现门口停放一辆晋M-ZD***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趁车主不在,程某某意图盗窃面包车,遂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插入车门锁来回转动,将车门撬开,后用摩托车钥匙将该车启动后开走,行至闻某某后宫乡上院村一稀土厂。次日,程某某在上院村一废弃厂房,将其2、3个月前,在厂房发现并藏匿的两块铁板拉上车,后驾驶被盗面包车前往东镇南街村一家收购站将盗窃的两块铁板卖得70元人民币,赃款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9月5日经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晋M-HV***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3500元人民币。被盗晋M-ZD***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13500元人民币,合计17000元人民币。

3.2019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被盗晋M-ZD***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G342线由东镇往闻某某城方向行驶,行至东镇镇海鑫苑小区路口路段时,与同向晁某某驾驶的跑狼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晁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经闻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晁某某无责任。

当天下午程某某驾驶被盗晋MZD***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闻某某人民医院十字路口被失主赵某某发现并拦停,后程某某被交警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浓度为177.0mg/100ml,经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每日警情、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提交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霍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等;6.鉴定意见:接触痕迹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书;7.视听资料:面包车被盗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东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款物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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