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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黄石港区****店经营者,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在取得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后,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号经营黄石港区**美食店,从事个体经营提供餐饮服务,售卖油条等小吃,为使其销售的油条更蓬松、口感更好,程某某在制作油条时每5千克面粉添加100克硫酸铝铵。2018年4月10日,原黄石市黄石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辖区内经营餐饮单位发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知》,程某某于当日签收该通知。2018年6月4日,原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程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现场监督抽检,检测出程某某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531mg/kg,不符合GB2760-2014国家标准铝残留限量≤1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鉴定,程某某经营的黄石港区**其铝的残留量为531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是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其使用的铝膨松剂(硫酸铝铵)为滥用添加剂导生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案件移交)材料等;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鉴定所“鄂晟科司鉴[2018]食鉴字第1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为531mg/kg,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万曦宁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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