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51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同年4月20日、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程某某注册成立临泉县**镇**饭店,同年8月份,程某某以每桌360元的价格承接李某甲家喜宴,为李某甲提供举办喜宴所需全部食物、餐饮用具、厨师及餐饮服务人员。同年8月22日3时许,程某某驾驶小货车到临泉县农贸大市场购买包括猪耳朵、牛肚、牛肉、烤鸭、冷冻大虾等食材,后将食材带回交给其所雇用的厨师赵某某,赵某某将食材及餐饮用具一并带到临泉县**镇**行政村李某甲家中;7时许赵某某及操作人员到达李某甲家中,开始准备宴席,猪耳朵、牛肉等熟食凉菜切好后直接提供给参加喜宴人员的约200余人食用。
2017年8月22日19时许至次日7时,在李某甲家中参加喜宴聚餐人员陆续出现食物中毒现象,46人到临泉县中医院就诊,其中11人住院治疗。23时许,临泉县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在喜宴现场采集可疑剩余食物牛肚、猪耳朵、牛肉、烤鸭样本各一份,并采集患者肛门拭子6份。经阜阳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剩余食品样本牛肚、猪耳朵、牛肉、烤鸭中副溶血弧菌检测为阳性,1份肛门拭子副溶血弧菌检测为阳性。2017年8月23日,临泉县食药局检查举办喜宴的场所,现场环境脏、乱、差,无基本设备设施,食品原料生、熟未分离,操作人员无健康证明。经临泉县疾病控制中心调查,本事件是一起由副溶血弧菌污染食品导致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致病食品为牛肚、猪耳朵、牛肉、烤鸭,致病因子为副溶血弧菌,发病人数为4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全承诺书、营业执照、医疗费用清单、阜阳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甲、候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张某乙、候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8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卷内光盘1张、证据材料30页、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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