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2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7日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其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村**的杉木、松树。经贺州市深源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林地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村3林18.1小班内,采伐林木面积为0.8745公顷,采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2立方米。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琼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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