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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崇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至26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崇阳县**乡**村**组“****”责任山地段砍伐林木,砍伐后销售到舒某某、金某某的木材加工厂,数量17.9吨,折合材积14.32立方米,折算蓄积24.9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蓄积折算单、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金某甲、沈某某、舒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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