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5521,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从上线孙某某(已另案处理)处多次购买走私香烟,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瓦房店市**商品批发城一楼的摊位内对外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78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交易记录、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 孙贺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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