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府**幢***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与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盛世开元”品牌及商业模式授权合作合同》,后于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程某某用周某某的名义登记在普洱市思茅区**大道**城一组团**栋**号注册成立普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加盟店的形式获得授权在普洱市范围内使用盛世开元平台品牌,设立********营业部开展投融资业务。被告人程某某为普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实际负责人、掌控人。2017年1月—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程某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在报纸上发布信息、指派员工发放宣传资料、当面讲解等宣传方式,许诺给予出借人年利率15%-18%的利息,以程某甲、刀某某、李某某等个人名义资金周转为由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共向272人出借人吸收资金人民币49036000元;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归还出借人资金人民币3789600元,尚未归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5246400元。吸收的资金由程某某支配、使用,主要用于水利工程、房地产项目、企业投资、个人借款等方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程某某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查询、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借款合同、借条,调取证据,协助冻结通知书,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家河派出所提交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程某甲等219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媒体、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商
检察官助理:郑淑文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8册,散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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