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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涉嫌诈骗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3111,汉族,专科毕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程**在陕西******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伪造虚假销售合同六份,以合同已签订,即将履行为由骗取陕西******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张**的信任,共计骗取销售合同提成款人民币51749元。

(1)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程**伪造**省**研究院与陕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两份(编号:ZFCG-XH-2019-247-HT-004,ZFCG-XH-2019-248-HT-005),分四次骗取合同提成款12000元、2500元、2000元、7249元,计23749元。

(2)2019年2月2日,被告人程**伪造陕西****医院与陕西****有限公司产品订货合同,骗取合同提成款20000元。

(3)2019年2月11日、2月13日,被告人程**伪造****医院与陕西****有限公司产品订货合同两份(编号:20190213,20190211),分两次骗取合同提成款2000元、4000元,计6000元。

(4)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程**伪造****医院与陕西****有限公司产品签订合同(合同编号:20190306),骗取合同提成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从陕西****有限公司骗取提成款517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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