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三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街**巷**号,现租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号。1988年9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1年1月15日假释释放;2005年10月10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教一年;2010年8月5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零一个月;2015年7月28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7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送德州市看守所执行。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8日16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幼儿园南侧40米附近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绿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00元。
2.2020年9月5日17时45分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在德城区东方**路新华书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灰色美利达牌变速自行车一辆(已发还),经鉴定价值1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霞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补充证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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