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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20年1月21日被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强制猥亵嫌疑,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国际护肤造型店**房内消费期间,在技师被害人洪某某帮其做完腰部按摩之后,程某某突然从后面抱住洪某某,用手抚摸洪某某的胸部、解开洪某某的上衣扣子,并将洪某某抱到按摩床上强行要脱洪某某裤子,洪某某极力反抗。后因有其他按摩技师进入该房程某某方才停止实施猥亵行为。

当日下午16时52分,被害人同事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 8日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工衣;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手机通话记录、涉案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梓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2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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