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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治市屯留区**乡**村。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屯留区乡道0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屯留区**镇**村“Y”型路口时,驶入道路左侧驶出路外碰撞高压电警示牌,致程某某受伤。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平均值为10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明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的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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