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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由东向西横过公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致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的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9月2日案发后主动电话报案,后在现场向侦查人员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4.鉴定意见: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晨光

刘晓艳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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