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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敲诈勒索罪案件)(公开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汉族,中专文化,系依兰县**乡消防员,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团山子乡**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为其朋友张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欠款后,在依兰县愚公乡派出所办公室内,利用吴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相要挟,使吴某某产生恐惧心理,再以收取撤案费的名义,勒索吴某某人民币3,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依兰县公安局监察室文件,情况说明,微信支付凭证等;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金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已偿还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英凯

二O二O年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团山子乡**村其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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