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程**(曾用名程**),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通渭县人,住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B区1号楼1304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李**在与被害人霍**谈对象期间,又与被告人程**发展成男女朋友。2019年2月3日1时许,程**到位于安定区****B区找李**时,在电梯口碰见李**和霍**,程**与李**发生争吵并打了李**一巴掌,霍**准备报警时程**夺过手机摔在地上,霍**遂在程**头部打了一拳,程**在霍**左眼部打了一拳,又在腹部踢了一脚致其倒地。李**准备报警时,程**又夺过手机摔在地上。随后将被摔的手机装在霍**和李**放在地上的包里从10楼楼道窗户扔出,之后又将包丢弃,霍**随后借路人手机报警。后民警在程**带领下查找到包及包里被毁坏的四部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个蓝牙手环等。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10976元。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程**向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莹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现取保候审;
2.诉讼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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